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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暑假,周某因家境不好,想利用假期勤工俭学,以此减轻家长负担,就把想法告诉了同学刘某,刘说“绑票来钱最快,去不去”?周某虽知道这样做不好,但觉得这个“游戏”很刺激、很好玩,便欣然同意,并又与刘某约了同学安某、张某共同参与。
2006年8月21日,四人在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门口,将上学途中的小磊(化名)劫持至朝阳区东风乡十里居附近一树林内,抢走小磊随身携带的400余元及一部手机,后刘某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小磊家人索要10万元。随后由安某、周某、张某看住小磊,刘某到与小磊亲属约定的地点收取赎金时被当场抓获,刘某协助公安人员将其他三人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四人经预谋,有目的地绑架他人勒索财物,且对被害人施以暴力及胁迫,不但抢走被害人随身财物,且对被害人人身实际控制,四人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刘某系主犯,但有立功表现;其他三人系从犯,且周某、张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故分别对四人减轻处罚。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