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06年5月间,被告人徐志晓以开公司、还贷款等名义,并许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高某、王某等人存款共计657.68万元,用于放高利贷、支付借款人的利息、购车以及个人奢侈消费。后徐志晓偿还高某、王某本金95.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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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志晓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破坏了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实施,致使被害人的存款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服法,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