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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研究范式与宪法学中国化

[日期:2005-08-24] 来源:《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作者:韩大元 [字体: ]

自托马斯。库恩1962年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范式”概念以后,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采用了“范式”的概念,以寻找研究问题的系统的思考方式与思维框架。库恩认为,范式是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和成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与意识形态性,学者们研究某一问题时必然涉及普遍接受和运用的概念、模式、基本的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等。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在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过程中也需要确立共同的“研究范式”,以保持宪法学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的统一。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学研究范式涉及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三个部分。[2]宪法学本体论主要涉及宪法在现实世界中的形态与表现,要求学者们探求宪法的正当性与真实性的价值,描述人类所追求的宪政制度。宪法学认识论涉及问题主要是宪法学研究者与作为研究对象的宪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即研究者应遵循什么样的研究规则与程序解释客观的宪法世界,并解决宪法问题。宪法学方法论主要涉及研究者解释和说明宪法现象时采用的方法与具体步骤等。宪法学研究范式的三个部分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共同形成宪法学研究的普遍性规则与实践的基础,如对宪法学本体论的不同分析和观察,直接影响研究者对宪法现象的认识水平与程度,而对宪法现象的不同认识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研究者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步骤。

可以看出,宪法学研究范式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本体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命题与规则,对于宪法的认识论基础和方法论基础产生重要影响。按照宪法学范式理论来考察宪法学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实证主义宪法学与自由主义宪法学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不同的研究范式而进行的,宪法学正是在不同范式之间的更新与持续性的发展中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研究范式所体现的规范与现实、事实与价值、理想与实践之间的互动与开放性实际上要求针对不同研究对象所确定的特定范式的多样性。对某种研究范式的盲目的推崇与应用并不是理性的选择,应当承认由社会现象多样性而造成的研究范式之间的多元性,应鼓励学者们基于对学术的信念与真理的追求,不断挖掘新的范式,或者重新认识与解释同一范式内部的构成要素。在分析宪法学范式问题时,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宪法学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地位与使命,揭示宪法学价值与中国社会结构之间的联系。

在作者看来,建立中国宪法学研究范式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分析“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从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出发研究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现象的认识论与研究方法等基本问题。

所谓“宪法学中国化”是指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提倡宪法学在中国社会中的具体范式与具体运用,确立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建立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学术风格。具体地讲,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强调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本土社会宪法现实的结合,使宪法学成为能够合理地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学术体系与学术取向,建立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学理论、规则与方法。在世界宪法学的发展史上,宪法学的本土化一直是影响宪法学理论发展的主要趋势与学术潮流,各国通过本土化的宪法理论解决本国面临的大量的宪法问题。由于宪法制度与理论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与地方性,各国在发展宪法学体系时普遍注意把外国社会发展中积累的合理的经验与本国社会的具体特点相结合,不断地开发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理论。

宪法学中国化是综合性的概念,经过时代的变迁最后确立为宪法学发展与完善的出发点与基本目标。实际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经历了不同形式的本土化过程,并通过本土化的过程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各国多样化的宪法学理论又形成了世界宪法学的普遍性价值体系,并影响着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韩国、日本以及非洲、拉美等国家在建立各自的宪法学体系时都经过了移植西方宪法学理论的过程。这些国家采取的本土化方式主要有运动型的本土化与非运动型的本土化。在宪法学的发展中本土化开始以局部地区或国家的宪法学的学术活动形式得到发展,最后逐步形成为世界性的学术发展形式。

作者认为,进一步推进并宪法学中国化进程是中国社会与法治发展的客观要求。

首先,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其本质的价值在于解决本国实践中存在的宪法问题。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与传统,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宪法问题是不同的,很难采用一种理论体系或方法解决自己的宪法问题。外国的宪法学理论或研究方法是在该国的历史与传统中孕育和诞生的理论,虽不能否认其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价值,但它首先是该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因素的体现,具有该国的理论特色。因此,当我们运用外国的宪法理论解决本国宪法问题时,需要考虑特定理论产生与存在的社会脉络(contexts),客观地分析所移植的理论或方法的文化承受能力,避免简单的移植或模仿. 其次,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宪法现象的特殊性也要求中国化的宪法学理论。宪法学的价值在于解决现实的宪法问题,为人权价值的社会化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与价值基础。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改革实践不断向宪法学提出新课题,并推动宪法学研究的不断创新。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表现其解决这些矛盾的困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目前中国宪法学理论所能提供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以外国宪法理论解决问题时也可能遇到认识与事实、价值与事实、方法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中国宪法现象的特殊性与外国宪法理论之间出现的认识与事实的矛盾是作者主张宪法学中国化的理论依据之一。第三,宪法学中国化有助于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现代中国宪法学面临两个重要课题:一是认真总结宪法发展的经验,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宪法学寻找起点;二是对正在发生的宪法范式的转型提供认识基础,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寻找基点。而上述两个目标的实现都与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有关。在寻找宪法学研究起点时,首先需要清醒地认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与宪法在社会文化语境下的特殊意义,并从宪法文化价值出发思考现代宪法的理念问题。另外,宪法范式的转型中我们也需要关注宪法存在的社会背景与社会生活中的宪法意义。实际上范式的转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特定国家宪法的实践活动,需要不断地从社会实践中提炼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确立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合理的研究起点与宪法范式的确立,有助于为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宪法问题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第四,宪法学固有的“反思----批判意识”的学术品格也是宪法学中国化的认识与逻辑基础。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与价值体系,具有强烈的反思与批判的学术品格,在宪法实践中不断地发现理论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争鸣,以理性的态度评价传统宪法学的价值与不足,鼓励理论创新,推动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反思与批判意识既适用于对本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也适用于对外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这样才能实现宪法学的科学精神。

在作者看来,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提出“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就理论价值而言,宪法学中国化是建立中国宪法学体系的需要。如前所述,宪法学的重要使命是解决本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宪法问题,不同的宪法现象实际上决定了各国宪法学的不同对象与理论特色。而目前的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中真正由中国学者开发的、用于解决中国社会实际问题的“中国化”的理论与学说是不多的,在各类教材与著作中的不少理论与学说是从外国引进的,在实践中缺乏必要的实践功能。当社会变迁中出现新的宪法问题时,我们还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理论支持,在各种理论方案的选择中源于中国本土的可供选择的范围是有限的,有的学者所运用的外国宪法理论、学说与实际问题之间又出现了相互不适应性。就实践价值而言,宪法学中国化有利于为中国社会发展,尤其是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由中国社会发展的特点所决定,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宪法问题呈现其复杂性与多样性,迫切需要以中国化的宪法理论加以解释。在经济改革、政治改革以及对外政策的制定等各种实践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难点与热点问题最后都需要通过宪法理论得到解决因此,中国化的宪法理论对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影响是现实的,同时也是最直接的。

总之,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中国的宪法学应当把中国社会当作自己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建构解释和反映中国社会现实并与宪政普遍性相结合的宪法学体系。这种客观性实际上决定了中国宪法学不能不具有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中国化”。当然需要明确的是,宪法学中国化概念不会带来宪法学研究中的排外主义,相反宪法学中国化过程更需要外来合理的宪法学理论与学说,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知识是宪法学中国化的必要的内容。但我们必须承认宪法学中国化过程所需要的外来宪法学知识是一种经过文化加工以后的知识体系,并不意味着简单的模仿与移植。在多元宪法文化的平等交流的背景下,提倡宪法学研究中的文化相对主义是必要的,但这种相对主义的功能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如果对相对主义的功能不做必要的限制有可能阻碍宪法学理论普遍性价值的追求,不利于宪法学中国化目标的实现。为了推动宪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作者认为应强化六个方面的意识:一是在宪法学研究中树立主体意识;二是宪法学研究中树立竞争意识;三是宪法学研究中树立学术规范意识;四是树立宪法学的学科共同体意识;五是宪法学的中国问题意识;六是宪法学的流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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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 参见张小颈等著:《比较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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