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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石油公司法人代表销毁会计凭证诈骗被判17年

[日期:2007-04-1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因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和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江西省南昌市兴昌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吴水芳近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吴水芳在转让南昌市兴昌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股权时,将公司的部分账目及会计凭证销毁,同时指使吴晒金、龚共云将未销毁的公司会计凭证、账目等资料藏匿。之后,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吴水芳拒不提供兴昌公司的会计资料。

  1994年1月18日,吴水芳与万嘉德等人成立南昌市兴昌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吴水芳任法人代表。2004年7月15日和9月22日,吴水芳和商季仁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在此过程中,吴隐瞒兴昌公司外债高达人民币1152.2万元、兴昌公司价值人民币285.99万元的资产已被法院查封,以及2000年吴水芳已将兴昌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徐高雷的事实真相,以人民币635.74万元价格将兴昌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商季仁等人。随后,兴昌公司更名为南昌昌龙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吴水芳骗得商季仁承担兴昌公司吴水芳的债务总计人民币516.46万元。

  另据调查,2004年4月21日,吴水芳在交通银行南昌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准贷记卡。当年7月14日至9月8日,吴水芳持该卡采取透支和套现的方式,共支取人民币3万元、透支利息为人民币8714元。

  据此,法院一审宣判:吴水芳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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