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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所主任收回贷款归自己使用被判六年

[日期:2007-04-11]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国法院网讯   身为营业所主任的秦松亮,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88000元归个人使用且不归还,4月5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挪用公款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现年41岁秦松亮是中国农业银行临桂县支行会仙营业所主任。2005年9月被撤职,同年12月29日,秦松亮因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03年3月至9月,秦松亮在担任营业所主任期间,办理抵押贷款的业务中,分别为张某某、秦某某、石某某办理抵押贷款共计10万元。到期后,三人分别将10万元贷款归还。秦松亮除将12000元交给单位入帐外,其余的88000元留下自己使用。2006年3月6日,秦松亮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松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共计88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因此,法院依法认定秦松亮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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