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
现年41岁秦松亮是中国农业银行临桂县支行会仙营业所主任。2005年9月被撤职,同年12月29日,秦松亮因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03年3月至9月,秦松亮在担任营业所主任期间,办理抵押贷款的业务中,分别为张某某、秦某某、石某某办理抵押贷款共计10万元。到期后,三人分别将10万元贷款归还。秦松亮除将12000元交给单位入帐外,其余的88000元留下自己使用。2006年3月6日,秦松亮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松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共计88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因此,法院依法认定秦松亮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