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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金大干在海淀区金沟河路加油站南侧100米路边,以每本人民币20元的价格向李先生出售10本共计250份“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李先生手中起获该10本发票。经依法鉴定,起获的250份发票均系伪造。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大干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金大干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同时,被告人徐兴贵等其余22人也均分别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其中最轻判处刑期七个月,罚金1万元人民币。最重为刑期二年,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在发票犯罪日趋严重的时期,海淀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有关通知的精神及院党组的工作部署,及时审结案件,并组织了此次集中宣判,严厉打击了发票犯罪分子的气焰,维护了全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