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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正华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沙河分理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购买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560元的手机费用在北京益安达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报销。同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正华为帮助北京益安达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增加注册资金,以到期上划的名义,挪用其他单位在该分理处的承兑汇票保证金800万元给北京益安达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后该款于2003年4月17日归还。
被告人王正华还于2003年4月14日、17日、18日,利用职务之便,与北京星辰远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振宇共谋,以到期上划的名义,3次挪用其他单位在该分理处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共600万元,供北京星辰远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后该款于2003年7月7日归还。
2003年8月间,被告人王正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苏振宇为感谢其挪用公款给该公司使用而给予的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内存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华退赔赃款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币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故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正华有期徒刑19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同案犯苏振宇有期徒刑7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正华、苏振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