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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红钢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担任利用泰和县中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泰和县中医院基建、药品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和人事安排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16万元,构成受贿罪。
2003年12月,泰和县中医院决定用广东某药商的药品暗扣款为住院大楼安装电热水器和空调,被告人曾红钢指使电器供应商廖某抬高价款,从中贪污40220元,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曾红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家庭财产中尚有人民币220.2938万元、美金3417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万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曾红钢有期徒刑四年、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