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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至2005年年初期间,钟宏溶利用分管赣州市城区河道堤防管理处的职务便利,在赣州市某砂石供应有限公司延期经营和第二轮协议转让取得砂石采集权过程中给予“支持”和“关照”,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的贿赂计人民币9万元。
2002年1月至2005年4、5月期间,钟宏溶利用分管赣州市古城墙加固橡胶坝工程,介绍和推荐杜某、李某承包了该项工程的部门项目后,先后六次收受杜某贿赂计人民币13万元,一次收受李某贿赂人民币8000元。
综上,钟宏溶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2.8万元。钟宏溶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杜某13万元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钟宏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钟宏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回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