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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4月至2005年12月期间,被告人蔺慧丽利用担任赣州市妇幼保健院财务科出纳职务的便利条件,采取截留医院门诊收费收据对应的门诊收费缴款报表、不开具收款收据等手段,将门诊收费员上交的门诊收入327万多元侵吞,用于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购买住房、个人消费等。案发后,被告人蔺慧丽主动向单位投案,并退回赃款166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蔺慧丽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管理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截留门诊收入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并退回大部分赃款,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蔺慧丽表示服判,不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