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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康海彬先后成立北京国知中联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国知联合科学技术中心、北京国识联合科技开发中心,雇佣被告人张伟、宫婷、李文华,从国家专利局购买到专利公报后,按照公报上记载的专利权人的联系方式,采用邮寄原籍代理申请表、电话联系等手段,谎称能够为专利权人申请国家技术创新基金,要求各专利权人缴纳与基金数额相对应的“代理申请费”,骗取被害人财物。
2005年11月,被告人康海彬、张伟注册成立北京国利科联科学技术开发中心,并约定二人合作经营,伙同宫婷、李文华继续采取上述方法实施诈骗,期间陆续骗取6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6万元,后又更换公司名称为北京国权联合科技中心,并更换办公地点、办公电话,意图逃避被害人的追讨。2006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康海彬、张伟、宫婷、李文华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海彬、张伟、宫婷、李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够为专利权人申请技术创新基金,诱使对方签订代理合同,骗取代理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在本案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康海彬、张伟系负责人、授意者,二人获得了绝大部分赃款,系主犯;被告人宫婷、李文华是被雇佣者,获得赃款较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伟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抓捕同案犯康海彬的重要线索,被告人李文华带领民警抓捕同案犯康海彬,均有立功情节;另鉴于四被告人能够退赔部分赃款,被告人张伟、宫婷、李文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被告人康海彬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伟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宫婷、李文华依法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四名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