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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通讯市场 "闹场"组织者及其打手领刑

[日期:2007-04-11]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恶势力案件,被告人许晨光、李跃、宋大军等6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1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2006年3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许晨光以员工被砍伤未支付医药费为由,纠集被告人李跃、宋大军等十余人聚集至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9号被害人马先生正在进行招商的通讯综合大市场门口,无故多次强行关闭卖场大门,阻止卖场招商,并与卖场的保安员发生冲突。在海淀区翠微路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维持秩序时,许晨光等人继续强行关闭卖场大门,与保安员发生口角后,许晨光上前踹了保安员王先生一脚,并不听警察劝阻,与李跃、宋大军等人冲入卖场,继续追打保安员王先生等人,踹坏卖场财务室门锁2把,损坏保安监控室木门1扇,导致现场秩序混乱,致卖场无法正常经营。2006年6月15日,被告人许晨光、李跃、宋大军被抓获。

    2006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田飞在其工作的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9-45号“英华OK小灵通加盟店”内,以出门道路被挡为由,与要求退换小灵通手机的被害人冯先生、杨先生等3人发生争吵,并将杨先生拽至店外进行殴打,致杨先生眼镜损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元。正在附近回收二手手机的被告人张海成、佟井伟等人见状,主动上前帮助田飞殴打杨先生及跟出店外的冯先生,致冯先生左肱骨内踝撕脱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下限)。后被告人田飞、张海成、佟井伟逃离现场。 2006年6月15日,被告人田飞、张海成、佟井伟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晨光、李跃、宋大军以处理员工被砍伤的医药费为借口,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使被害人马先生的通讯大卖场无法正常经营,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田飞、佟井伟、张海成借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亦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本案中,被告人许晨光追逐、殴打、辱骂他人及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等情节,因伤害后果无鉴定结论,财物毁损数额较小,可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情节一并认定,不必单独考虑。被告人许晨光路经被害人马先生的卖场发现招商后,遂打电话让李跃纠集多人“闹场”,并带头冲入卖场,是本案的组织者;被告人李跃、宋大军听从许晨光的指示召集多人冲入卖场,积极参与实施犯罪,但相对许晨光作用较小,法院将在量刑中酌予体现。鉴于被告人田飞、佟井伟、张海成在被抓获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田飞的家属已代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冯先生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三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3名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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