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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山、沈伟彬分别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105团医院院长和门诊部主任。2005年9、10月间,在为农六师105团医院多次购买医药的过程中,与武汉滨湖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医药采购业务中,通过医药经销商陈某某,从中提高部分医药价格套取现金,由被告人沈伟彬给陈某某提供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陈某某分别于2005年9月12日打入现金17064元;同年9月30日打入现金16400元;同年10月27日打入现金12900元;同年10月27日打入现金9000元,共计55364元。被告人沈伟彬用信用卡先后提取现金与被告人郭文山予以私分,据为己有。案发后已全部退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