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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丽卿非法经营证券敛资2300余万元被判刑

[日期:2007-04-11] 来源:  作者: [字体: ]
    翁丽卿在没有证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随机抽选的市民推荐“美国上市公司”股票,敛资2300余万元、赚取手续费42万余元。日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翁丽卿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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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翁丽卿为代理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通过他人,以个人出资、变更工商注册登记等方法,取得了上海某资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并招募员工、租赁商务楼作为销售点,从事推销未上市公司股权的经营业务。2005年2月至2006年3月间,翁丽卿以上海某资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经营的一家网络科技公司“股市广角镜”等栏目获取的股民资料,由雇佣的员工采用按股民资料拨打电话或随机拨打电话等方法联络众股民,以西安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抗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要在美国上市,投资回报率高等为诱饵,鼓动、劝诱和说服301名股民,以每股人民币4元的价格受让上述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份共计577万股,收取股份转让款共计人民币23085000元,并从中收取手续费共计人民币427469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翁丽卿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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