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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8月2日21时许,四被告人在北京市海淀区食全宝典大排档用餐时,因邻桌用餐的被害人宋先生等人讲话声音大而导致双方发生口角、互殴,四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宋先生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宋先生左面颊部、颏部、额部等处撕裂伤,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下限)。
2006年8月3日,被告人刘立华、易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易智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了被告人徐志强,被告人高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双方口供,双方都在吃饭,因被害人和朋友说笑吵闹声音过大,被告人徐志强说“小声点儿。”被害人一方回答“对不起”,被告人一方说“对不起就完了,吓着我了”。于是双方吵了起起,并用大排档的啤酒瓶和扎啤杯互殴,致使被害人宋先生受伤,而被告人一方也有人受伤。
在民事诉讼阶段,被害人提出四点要求:一,被告道歉;二,被告赔偿已发生和将发生的医药费15万元;三,要求被告人赔偿治疗和将要治疗期间工作和生活损失的费用30万元;四,要求被告人对其进行青春赔偿5万元。但被害人当庭只提供了已发生的医药费和交通费等3000余元的票据。最后,被害人说到:“我也不是漫天要价,赔不赔对我来说都不重要,我只想让他们认个错。”
被告人高峰在最后陈述阶段说到:“我错了,我再也不敢了,请再给我个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