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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岁的姚波,1998年因犯强奸罪被湖北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后于2002年刑满释放。案发前,他在京城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当房屋租赁业务员。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9月18日15时许,姚波将18岁的孙某带至北京市朝阳区公司的一出租房屋,欲与孙发生关系,后起意杀人,并造成孙死亡。后,姚波将孙某的尸体肢解并抛弃至朝阳区太阳宫西坝河内。
公诉机关认为,姚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至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法庭上,姚波对一些讯问问题时不时总用“记不清了”作答。他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属实,自己没有杀被害人,并要求对自己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对死者尸体重新进行鉴定。他叙述道,自己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案发当天,自己在中日友好医院附近一小公园内见到被害人一直在哭,当时自己出于好心,便带其到公司出租房内准备让其免费住几天。可当自己外出带其他客户看完房屋回来后,发现被害人已死亡,于是便买来刀将尸体肢解抛弃。
但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姚波在此前的供述却与当庭供述相左。他此前供述,他在将被害人带至出租屋准备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发现被害人来月经,按老家说法与来月经的女的发生关系会倒霉,于是便放弃。后他便将被害人杀害肢解。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还显示,姚波存在行为不检点情况;相关部门鉴定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鉴于被告人辩称此前供述系刑讯逼供,公诉机关对此专门当庭播放了审讯录像,面对录像其变得哑口无言。
面对百余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姚波表示愿意赔偿,但自己没有能力。
此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