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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54岁的支建清从2003年起担任上海可的便利店有限公司发展部发展主管,负责为公司寻找店面房源。在此期间,他利用其有权代表公司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替房东向公司申领首期租房费用的便利,分别于2003年9月、2004年3月,在承租本市汾西路、阳曲路、文汇路店面过程中,采用虚增租金、虚构转让费的方式,篡改、虚设公司相关原始支付依据,从公司领取9.3万元,占为己有。
此外,在2003年5月至此后的一年中,支建清采用虚构、虚增租房押金的方式,以暂支款名义,先后向公司领取14.88万元。2003年7月,支建清与一王姓房东签订年租金9万元的房屋租赁合同。次年2月,支在误以为房租为半年一付的情况下,向财务部领取4.5万元。虽事后得知公司已于早前向王付清了全年房租款,但支建清并未将这笔重复领取的钱款归还公司。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支建清作为可的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单位支出的方法,将单位财产占位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被告人还采用虚构单位暂支款等方法,将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两罪并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及能退赔全部赃款等情节,作出上诉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