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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9月,韩某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注册了天津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97年6月,炎达公司与有机合成厂签订房屋改造协议,双方约定由炎达公司负责拆迁居民动迁、还迁安置和新建住房的分配。1999年1月至2003年5月,炎达公司将应安置还迁居民的23套房屋对外销售,收取售房款153万余元。同时,炎达公司还重复销售其他商品房49套,收取售房款445万余元。
事后,当还迁居民和购房人要求炎达公司履行合同时,韩某以签订还款承诺或开出无法兑现支票的方式推托,拒不归还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