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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商联原会长李品三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

[日期:2007-03-31] 来源:  作者: [字体: ]
    记者27日从宁夏银川市兴庆人民区法院了解到,宁夏工商联原会长、宁夏商联公司原董事长李品三因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1878.9万元,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据悉,因被告人李品三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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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宁夏商联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注册成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商联公司主要目的是筹建宁夏商会大厦。由于资金短缺,商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品三于2004年4月26日与陕西鼎诚房地产咨询代理有限公司约定由其全面策划商联公司的融资项目,并代理销售商会大厦商铺的经营权。

  自2004年8月份开始,商联公司在宁夏多家媒体发布广告,同时向社会公众大量散发自行印制的彩色宣传广告。陕西鼎诚房地产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全权代表商联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以出售商会大厦商铺经营权的名义,向投资者收取认购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受商联公司的聘请,宁夏工商商会会员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与投资者签订了《担保合同》;宁人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分别向投资者进行了现场法律咨询和合同公证,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

  至2005年4月,商联公司共与社会不特定对象共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311份,涉及人员283人,吸纳资金1878.9万元。其所吸纳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商会大厦拆迁、管理费用和公司以前欠款缺口,截至案发时,商联公司非法吸收的存款在账上仅余几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品三作为商联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是决定出售商会大厦商铺经营权、吸收公共存款的主要决策人之一。商联公司在明知不具备吸取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超越经营范围,以出售尚未开工的宁夏商会大厦商铺经营权,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的方式,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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