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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四川一县委书记被判刑10年6个月

[日期:2007-03-3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四川省丹棱县原县委书记黎岭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日前被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对其受贿所得以及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财产人民币231万余元予以追缴。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黎岭在担任原眉山地区以及眉山市国土局局长、市新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滨江路开发办公室主任期间,先后收受四川东能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德军人民币现金、美元、住房装修、购置家具等折合人民币109万余元,为王德军承建眉山滨江路工程、国土局办公大楼工程谋取利益;收受中国五冶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刘玉奇现金21万元,为刘玉奇承建眉山滨江路工程谋取利益;收受四川三一公司总经理叶国康在乐山市滨江路价值28.6万元的住房、车库1套。黎岭另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73万余元。

  被告人黎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8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财产73万余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黎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宣判后,黎岭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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