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国和因玩忽职守,导致无辜青年挨枪蒙冤,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随即提起抗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定性和适用缓刑错误;而李国和也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无罪。26日上午,海口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是否滥用职权仍成辩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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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5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国和身为东方市公安局局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邢亚盖被伤害案件没有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导致邢亚盖及家属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国和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针对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滥用职权的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李国和主观上明知文瑞强开枪击伤的邢亚盖系无辜群众而非在逃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告人李国和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缺乏主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和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后,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并得到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在当天的法庭上,公诉机关抗诉书指出,被告人李国和的行为应构成滥用职权罪,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判决有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抗诉,请依法判处。
李国和则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至于本案在社会上造成的恶劣影响,与他们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该案当庭没有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