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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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修改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二款“前款规定只适用于男女双方是非城镇居民的农村少数民族公民”也相应删除。
二、《变通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本变通规定适用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年龄的适用范围,按第三条的规定执行”,修改为“本变通规定适用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民族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