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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先生和张女士于10前结婚,但婚后一直未生育。而张女士在江苏海门老家的弟弟有一个13岁的女儿琪琪。2006年初,郁先生夫妇向琪琪户籍所在的海门市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海门市民政局于2006年4月作出了准予收养的登记。
2006年6月,郁先生、张女士和琪琪就申办领养户口事项,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要求将琪琪户口从江苏海门迁入郁先生夫妇在上海的房屋内。派出所受理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审核于2006年7月8日作出不予批准户口登记决定。郁先生夫妇不服,以琪琪名义向上海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06年9月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郁先生夫妇又以女儿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本市户口管理相关规定,认为收养关系成立仅二个月余,尚不符合将被收养人户口从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条件,并无不当。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琪琪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