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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6日,随州某酒厂与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一年委托加工协议,生产“长峡”牌和“世纪缘”牌系列白酒,至2004年12月止。合作期满后,该厂未续签合同也未经许可,继续生产了“长峡”牌白酒1000箱和“世纪缘”牌白酒400箱。2006年1月,随州市开展白酒市场专项检查,工商局在该厂发现了这些白酒,遂予以封存,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厂不服,将工商部门推上被告席。
法院认为,该厂未续约且超期使用他人商品包装,属假冒侵权行为。工商部门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