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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的一天,雇主杨某雇请吴某、丁某运送黄豆给买主。吴某驾驶严重超载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在通过大丰市一桥梁时压断桥面水泥板翻入河中,车上杨某、吴某、丁某3人均溺水身亡。后死者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桥梁的管理者,某镇政府未在桥梁两端设置限载警示标志,未尽到管理者的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3名死者亲属人民币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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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限载标志致桥毁人亡 江苏一镇政府被判赔偿12万元
因未在桥头设立限载标志,导致运输车辆压断桥面车毁人亡,这起民事赔偿案件日前由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这座桥梁的管理者某镇政府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2万多元。
2006年3月的一天,雇主杨某雇请吴某、丁某运送黄豆给买主。吴某驾驶严重超载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在通过大丰市一桥梁时压断桥面水泥板翻入河中,车上杨某、吴某、丁某3人均溺水身亡。后死者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桥梁的管理者,某镇政府未在桥梁两端设置限载警示标志,未尽到管理者的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3名死者亲属人民币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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