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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阳修系湖北省高关水库退休职工。1999年,她看电视时得知附近乡镇居民用电价格为每度0.457元,而其所处的高关水库电站收费为每度电0.5元,王因此拒付电费;三个月后该电站对其停止供电。王阳修遂向京山县物价检查所投诉,先后得到了县市二级物价部门的回复。荆门市物价局2001年行文批复,高关水库自供区小水电居民照明电价为每度0.49元。该局还对高关水库管理处作出了责令恢复供电、退还费用及相关处罚决定,并抄送于王阳修。
王阳修对上述批复和决定不服,遂将荆门市物价局告上法庭,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局作出的批复系内部行政行为,未对王产生直接影响为由驳回其起诉,王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终审维持了原裁定。
今年10月,王阳修又向京山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京山县物价检查所2000年10月作出的回复、并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
法院审查了王阳修提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在调解说服未遂后,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王阳修又向荆门中院提出上诉。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