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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9日上午,当段女士驾驶车辆行驶到南北高速公路20km+650m处时,被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六大队(简称六大队)使用的智能测速仪拍摄确认为超速行使。随后,该大队对段女士处以200元罚款,并扣3分。段女士接到该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后,认为该决定的作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当时她驾驶车辆经过上述路段时,并没有任何交警在该路段巡回检查,交警是故意将测速仪放在阴暗角落或树丛后面进行偷拍。段女士以交警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政务公开原则,处罚显失公平等理由,于2006年12月11日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现已依法审查立案,并将与近期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