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和2005年,高淳县发生两起车祸。经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人员。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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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在高淳县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3名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并索赔30余万元。
今年12月18日,高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维权诉求。
日前,高淳县民政局已向南京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为这两名死亡无名流浪汉维权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