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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物证技术的发展

[日期:2006-10-03] 来源:law-lib.com  作者:张旭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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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当时很多物证技术并未像现代的物证技术那么完备,但有些各案已经运用,如明代张景的《补疑狱集》中便有“竹打中空”的记载:宋提举杨公验一肋下致命伤痕,“长一寸二人,中有白路”,认定为杖伤之痕。现代法医学称之为“二重条痕”, 即圆形棍棒作用于身体软组织,可形成两条平行的皮下出血带,中间皮肤苍白。又如宋朝桂万荣《棠阴比事》记载“李公验举”一案,说的是二人争斗,甲强乙弱,但身上均有伤痕。李公以手捏过之后,断定乙为真伤,而甲则是用某种树叶着色伪造的棒伤。其根据是“欧伤者血聚而硬,伪则不硬”,“血聚而硬”是对皮下出血的正确描述;伪者没有皮下出血,故只是颜色相似而已。〔11〕

宋朝除了法医检验制度发达,在刑事案件的发案原因、物证等方面的司法鉴定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折狱龟鉴》中就有关于此方面的案例:
程琳担任开封知府时。皇宫内发生火灾。经调查,发现现场有裁缝用的熨斗,负责调查的宦官便认定火灾是由熨斗引起的,并将裁缝交开封府审讯结案。但程琳认为此案疑点甚多。经过仔细的勘察,发现后宫烧饭的灶靠近壁板,日子一久,壁板变得非常干燥而引起火灾。
另有:钱冶为潮州海阳县令时,州中有大姓家中起火,经调查,发现火源来自邻居某家,便将其逮捕审讯。某家喊冤不服。太守便将此案交钱冶审理。钱冶发现作为引起火灾的一只木头床脚可能是大姓的仇家之物,便带人去仇家,将床脚进行比对。在事实面前,仇家供认了纵火并栽赃以逃避罪责的犯罪事实。

此外,由于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因此,对契约等各种书证的鉴定,便成为正确处理纠纷的重要保证。在这方面,宋朝亦积累了不少经验:如章频担任彭州九龙知县时,眉州大姓孙延世伪造地契,霸占他人田地。这场纠纷一直得不到解决。转运使便将此案交章频审理。章频对地契仔细鉴定,发现地契上的墨迹是浮在印迹之上的,是先盗用了印,然后再写字的,从而认定地契是伪造的。又有江某任陵州仁寿知县时,有洪某伪造地契,侵吞邻居田产,他用茶汁染了纸,看上去好像是年代十分久远的样子。江某对洪某说:如果是年代久远的纸张,里面应该是白色的,如今地契表里一色,显然是伪造的,洪某只得供认。〔8〕

宋朝是中国物证技术的鼎盛时期,各种技术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模式,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规模。宋朝作为中国古代经济最发达的朝代,在对外交流上也是最频繁的时期,这便使宋朝的物证技术不仅在国内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对世界各国的物证技术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各种有关物证技术的书籍得以广泛流传。


五, 衰退阶段:元——清末

元朝统治者在法律体系上基本沿用了宋朝的制度,但由于带进了少数民族的相对野蛮的法律习惯,对原本比较近代化的法律体系受到严重打击,在法律观念上也产生了较多负面影响。这对物证技术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在宋朝的基础之上,元朝在物证技术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元朝在法医学方面的主要成就,就是王与编撰的《无冤录》。此书继承了《洗冤集录》的成果,进一步发展了法医学理论,并纠正了《洗冤集录》中的一些错误。此外,元大德年间还颁布了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检尸式》,具体规定了对悬缢、水中、火烧、杀伤等各类尸体的现场检验程序和方法,可见在这一时期,检验制度已基本上规范化、法制化了。〔8〕

明清时期,物证技术上主要继承了宋元的成就,在其基础上也有所发展。在明清时期相继出现了大量的法医学著作,如《洗冤录及洗冤录补》、《洗冤集说》、《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洗冤录详义》等。在法律制度上,有关检验的程序、内容也更加完备、具体,这在《大明律例》和《大清律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负责检验的官吏,在京城,初检由五城兵马司负责,覆检由京城知县负责;在外地,初检由州县正官(即知州、知县)负责,覆检由府推官负责。而具体的检验工作则仵作来进行。
其次,关于检验的程序:于未检之先,即详细询问尸亲、证人、凶手等;随即去停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检验、报告;对要害和致命之处要仔细查看,验明创口大小,是何凶器所伤,并与在常众人质对明白;对于因时间长久而发生的尸体变色,也要仔细查验,不得由仵作混报。
再次,关于检验的责任:负责检验的官吏因失职而导致检验不实等情形发生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如果是因收受贿赂而故意检验不实的,则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情节严重的,以受财枉法从重论处。
为了防止受贿舞弊现象的发生,负责检验的官员只许随带仵作一人,刑节一人,皂隶二人。一切夫马饭食也必须自行携带,不许向地方或当事人索取分文。违者依律议处。〔8〕

表面上看这些规定都是体现了慎罚的思想,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要求更高,更讲究以物证来说明问题,物证技术也理所当然会得到发展。但事实上,明朝出现了一些非法之刑,如廷杖制度、厂卫制度。廷杖制度的出现标志着滥用非法之刑的行为得以制度化,对明朝的法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厂卫制度严重干涉了司法独立,很大程度上甚至取代了正常的司法审判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成文法的否定,纵使其法律对物证的规定再完善,对物证的要求再高,在物证技术上的研究再多,都不过是一纸空文。清朝也强调以严刑峻法加强专制主义,钳制思想文化,加之闭关锁国的政策,自然科学在此阶段也停滞不前。原有的物证技术以及实践中的经验在此阶段未能得到继承,更不必提发展了,故此阶段是我国古代物证技术的衰退阶段。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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