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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主张合同权利才能更好保护自身权益

[日期:2006-10-03] 来源:law-lib.com  作者:郑祺 [字体: ]
本文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一些当事人常常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届满之时拒付货款。当被对方告上法庭后,这些当事人试图以对方主体资格不符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作为其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他们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其中,对于前两项的运用最为广泛。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谓后履行抗辩权,又称违约救济权。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本所办理的大量类似案件中,绝大多数当事人以此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但最终都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代理过大量此类案件并最终都获得胜诉的本所资深律师孙仁荣提醒当事人:应正确划分买卖合同中的法律关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谨慎行使合同的抗辩权。
以上述’君晔公司”诉‘富都公司“一案为例,君晔公司的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富都公司”理所当然地认为可以以此作为理由,拒付货款牵制对方,结果被对方告上法庭。一审过程中,“富都公司”的代理人既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本案发生时新的合同法尚未出台),又用同样的理由提出反诉要求退货,从而将原本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淆起来,未能突出“富都公司”在该案中应重点主张的权利,最终法官不仅没有支持富都公司的抗辩理由,还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反诉请求。同时,由于与“君晔公司”的欠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君晔公司”的诉求理所当然地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孙律师在接受此案后,将质量问题与欠款问题作出明显的划分,果断放弃在欠款问题上的无效抗辩,将焦点转移到产品质量上,才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弥补了“富都公司”处理该合同纠纷中拒付货款的不恰当行为,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总结此类案件不难发现,拒付货款一方的当事人往往都有相当充分和正当的理由(其中最普遍的就是对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当事人在当时完全可以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则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但由于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了解的不全面,未能采取正确的法律手段,而是错误地认为只要对方有违约行为,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采用拒付或拖延支付的方法试图牵制对方,完全忽视了该权利的适用条件和尺度,最后非但没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让对方“恶人先告状”,占据了主动。这样的教训是应该引起警惕的。
另外,从法院审理的角度看,在不违反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是其审理案件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般都作严格的解释,适用的条件非常严格。试想如果轻微的履行瑕疵,法院就判决另一方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必将严重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产生大量的货款纠纷。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般都是针对不履行或履行义务有瑕疵,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另外,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了条件,在行使抗辩权时也应注意尺度,即仅能针对履行瑕疵部分行使抗辩权而非整体的履行。例如,对方提供的100件货物中有10件不符要求,则只能针对这10件货物行使抗辩权,而不能拒付所有货款或超出10件货物的货款额度。

四 建议

从上述“君晔公司”诉“富都公司”欠款一案中可以看出,只有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才能最终获得法律的保护。反之,不仅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可能陷入被诉违约的不利局面。因此,在遇到对方有违约行为的情况时,首先应该注意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同时咨询有经验的律师,以便采取相应的救济方法,正确而有效的行使权利。切忌擅自盲目采取对应措施,随意行使抗辩权,最终陷入被动局面。
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郑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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