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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授大纲

[日期:2006-10-03] 来源:law-lib.com  作者:童振华 [字体: ]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一、 承揽合同概述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注意的是承揽人的人力、技术、设备等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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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
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亲自完成工作。2/按约定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3/交付工作成果,并保证符合质量要求。4妥善保管。5/保密义务。
2、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按约定提供材料、图纸或技术要求。2/协作的义务。3/验收工作成果。4/支付报酬。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几个问题
1、关于总包、分包、转包
1/主要部分要由承包人自己完成。2/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3/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关于监理
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关于工程质量
1/发包人可以随时检查进度、质量。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3/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4/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免收费用,并赔偿损失。5/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一、 运输合同概述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法对运输合同共性作出规定。〈铁路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对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的问题,专门作了规定。
二、客运合同
1、旅客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支付票款,持有效客票乘运。2/按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3/携带行李要符合规定。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 旅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2/按约定将旅客送到目的地。3/告知义务。4/安全运送和救助义务。
三、货运合同
1、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如实报告托运货物的情况。2/办理必要手续。3/按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4/中止、变更运输的责任。5/及时提货。6/支付运费。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2/按约定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方/通知收货人。4/赔偿货物毁损、灭失责任。
四、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涉及铁路、航空、海运等多个承运人,关于责任问题,合同法规定:1/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2/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3/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托运人要赔偿损失。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结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一、 技术开发合同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包括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是以一方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四、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
五、技术合同的诉讼时效
  1,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
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2,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一、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妥善保管保管物。2/亲自保管。3/不得使用保管物。4/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2、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寄存贵重物品、有瑕疵或者要特殊保管的物品要告知。2/支付保管费。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一、 仓储合同概述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一般保管合同是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
特别规定
1、 仓单
存货人交付藏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关于危险物品
储存危险物品,应当说明该物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违反以上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
3、保管人验收
4、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
5、仓储物变质或损坏,应催告存货人处置
6、提取时间
7、提存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一、 委托合同概述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3/尽力办理委托事务。4/报告处理情况和结果。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2/支付报酬。3/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概述
行纪又称信托,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在于:1/行纪人只能用自己名义活动。2/行纪的事务限于购销、寄售等贸易活动。3/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无偿。
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行纪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1/处理事务支出的费用自负。2/妥善保管委托物。3/价格按委托人的指示办。4/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的,行纪人应当赔偿损失,另有约定除外。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及时受领买入的委托物。2/不能卖出或撤回出卖的,要取回。去/支付报酬。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一、 居间合同概述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点:居间人是提供媒介服务,不是代订合同或代履行合同。
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2/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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