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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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继承人、监护人。(102#)
风险与利益: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103#)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你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104#)
期限: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104#)
提存使合同终止。
五、 免除债务
免除(债务免除),是指因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示,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105#:“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实际是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
六、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上称为“混同”。债的关系因混同而消灭。
106#:“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10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
一、 违约责任的构成
我国法律关于违约责任构成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经济合同法〉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总的是过错责任,同时又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业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都是这样规定的,没有规定“过错”。由于经济合同法修改时没有动,在实践中产生不同的理解,有人说是过错责任;有人说是严格责任;有人说是严格过错责任。
新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关于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采取过错责任。合同法分则中个别的特别规定采用过错责任。
为什么采取严格责任原则?1/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2/有利于保护受损失人合法权益;3/也符合国际上通常的做法。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中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十种。合同法规定有四: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111#);3/赔偿损失;4/约定违约金,还有定金。
采取哪种办法,由当事人选择。
关于实际履行的限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110#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1、补偿性原则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具有惩罚性,叫做刑罚、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是补偿。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害。只有某些特殊情况下,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2、损害赔偿的范围:11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旅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违约金
违约金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的。它同时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
〈经济合同法〉规定,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高于损失的没有规定可以减少。〈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新合同法吸收了前两部合同法的合理部分,体现了公平原则。如果不是“过分”高于,则不能要求减少,这又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
11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定金
115#:“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选择权:“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5、保护消费者权益
114#:“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消法〉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6、侵权责任
122#:“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权竞合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八章 各类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 列名合同
合同法对十五类合同在分则中作了规定,但还是每类合同的共性问题的规范。具体的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二、无名合同
〈合同法〉:“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对所有合同包括无名合同、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都适用。
至于分则,其他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保险法、担保法以及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等对有关合同的特殊性问题的具体规定、专门规定依照其规定。
四、涉外合同适用法律问题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选择法律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4、不得选择
五、合同法规范的性质
1、强制性规范,如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
2、倡导性规范
3、选择权,如可撤销合同、法定解除、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六、触犯行政法规、刑法
12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
130#:“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1/转移所有权;2/有偿;3/标的物为实物。
限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132#)
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是:1/交付标的物。2/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2、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是:1/支付价款。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责任
1、所有权转移:133#:“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登记手续后,所有权才转移。
2、风险责任:一种是“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以所有权转移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另一种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风险转移时间。合同法142#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或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142#、146#)2/出卖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144#)3/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按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45#)
四、特种买卖
1、凭样品买卖
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168#)
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169#)
2、试用买卖
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未约定或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协议不成,依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170#)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可以购买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171#)
3、招标投标买卖
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72#)
4、拍卖
按照拍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73#)
5、易货交易
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