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合同法讲授大纲

[日期:2006-10-03] 来源:law-lib.com  作者:童振华 [字体: ]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本文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5,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6,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关于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
7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于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7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75#)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 撤销权诉讼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代位权和撤销权在以往三部合同法中都是没有的。
五、当事人一方变动
76#:“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 合同的变更
1、协商变更。(77#)批准变更。(77#)
2、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78#)
二、合同的转让
1、权利的转让
79#:“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通知的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80#)
从权利随之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81#)
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82#)
抵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 主张抵销。(83#)
2、义务的转移
84#:“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抗辩权。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85#)
从债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86#)
3、批准
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或转移应经批准、登记的,从规定。(87#)
4、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88#)一并转让适用79#—87#。
5,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终止问题
合同终止(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由于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情况不同,后果也会不同。
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权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有三种情况: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协议解除
93#:“当事业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
93#:“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条件
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权的行使。规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没有规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形势的,该权利消灭。(95#)
通知的义务。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96#)
解除生效。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96#)
异议。对方有异议的,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96#)
4、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解除与无效合同、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无效。而合同解除,是在合同生效后解除,不能溯及既往。要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97#)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98#)
三、 抵销
1、 抵销的概念
抵销(债之抵销、债务相互抵消),是指一债权由于他债权之相抵而归于消灭。
抵销分为:法律抵销与协议抵销。
法律抵销由一方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为之。
协议抵销由于双方当事人之合意而成立。
除外: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例如,禁止扣押的债权,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厂方应付给工人的工资,不得主张与工人对厂方所负之金钱借贷债务相抵销。)因故意侵权行为而负的债务(如应赔偿的医疗费),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等等。
2、法律抵销
99#:“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要件:1/互负债务;2/给付种类相同(债务的表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被抵销的债权有效存在;4/两项债务都已到履行期。
通知义务:当事业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99#)
2、 协议抵销
100#:“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 提存
概念:提存是将标的物交付于公共保管机关或保管人的一种法律行为,其目的是清偿债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我要参与BBS讨论http://bbs.law863.com/

阅读:
录入:administrator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种子质量问题的法律应对
下一篇:商标取名文化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论坛最新:  暂时没有相应新闻

Copyright © 2004-2007 Law8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信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