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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授大纲

[日期:2006-10-03] 来源:law-lib.com  作者:童振华 [字体: ]
合同书,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2#)
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3#)
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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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缔约过失
一方当事人在订立过程中有过错,如果合同未成立不能按违约责任追究,这就需要规定缔约过失。
4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四种情况: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一、 有效合同
4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有效合同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意思表示真实问题
合意与不合意。要约与承诺相一致,即合意,合同成立。相反,当事人意思不一致,称为不合意。不合意:公然不合意和隐存不合意。如,标的物为“白头翁”(鸟;螅率)。
意思表示之瑕疵与表示意思之瑕疵,前者为行为意思的欠缺。后者是表示的欠缺。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1)意思与表示故意不一致(心中保留;虚伪表示)。例如,表意人以赠与为词,实则希图获得价金,相对人不能体会其真意,则表意人之赠与表示为有效。(采用表示说)。如相对人明知其意在买卖,碍于情面,故以赠与为词,表意人的赠与表示为无效。表意人与相对人合谋,而作的意思表示,为虚伪表示。按“意思说”。虚伪表示无效。但虚伪表示之当事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想逃避债权人对其财产实施保全,故意与乙合谋,以买卖为名,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于乙。甲乙之间买卖行为无效。2) 意思与表示非故意不一致,为行为错误。其一、表意人表示方法之错误。如误书百元为千元。其二、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如,本意将其物出租,而误为出借之约定。其三、传达之错误。如,电报被电报局误译。
意思发生之瑕疵:1)诈欺与胁迫。2)动机之错误。
由于被诈欺,表意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诈欺之事实;诈欺事实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诈欺事实是相对人所为;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由于被胁迫,表意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胁迫事实;不法胁迫;因果关系;行使期限。
诈欺或胁迫,构成侵权的,被害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并不因撤销权的过期而消灭。
关于动机错误。当事人合意承认动机为法律行为的条件,而构成行为之内容者,因动机错误,法律行为失效。如,向车行租车一辆,向其言明:专供某日招待友人游览之需,若友人不能在某日来,则此租车合同失效。
二、无效合同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国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是作为可撤销的合同。考虑的我国多种经济成分的情况,对损害国家利益的,按无效合同处理;其他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的无效;〈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新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这是为了更好的体现“合同自愿的原则”,法律、法规中倡导性的规定当事人应该有选择的自由。
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三、可撤销合同
1、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54#:“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审理可撤销合同:注意区别显失公平与正常风险的界线;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变更还是撤销由当事人选择;提出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2、撤销权消灭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合同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56#)
3、对财产的处理
58#:“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9#:“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的某些方面不符合生效条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对此。不要随便宣布无效,应当采取补救办法。
1、主体问题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追认了,该合同有效。(47#)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47#)
代理权方面发生问题的合同: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二是超越代理权;三是原来有代理权,在代理权终止后还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这些情况。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48#)
2、客体问题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51#)
五、附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与附解除条件、附生效期限与附终止期限。(45#、46#)
45#:“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条件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一项或多项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有:真实条件与非真实条件。
真实条件:1)停止条件;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3)意定条件、偶然条件与混合条件(系于一方当事人意思的;系于自然介或非当事人意思;两者混合)
非真实条件,在法律上不得认为条件:以现在或过去的事实为条件;以绝对不可能之事实为条件;以必然之事为条件。
条件成就是指该事实已实现。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碍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否之前,若有损及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的利益之行为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以此保护相对人的期待权。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一、 履行合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60#)
2、诚实信用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公平合理原则
订立合同时有些问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为促使合同履行,总的原则是不要因此妨碍合同的履行。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协议不成,合同法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作了一些规定。(61#、62#、63#)
二、关于抗辩权
1、抗辨权的概念
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各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要你履行。所谓“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没有抗辩权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有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根据新合同法,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66#、67#)
2、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66#:“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合同约定在什么时间同时交货和支付价款。如果一方没有在这个时间交货,相对方有权拒绝对方要其支付价款的要求。这样可以防止付款后收不到货。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67#:“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68#:“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方事业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70#:“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中止履行的程序。69#:“方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关于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73#)例如,甲、乙双方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甲交付了货物,乙应当履行向甲支付货款的义务。另一方面,丙向乙借款,丙应向乙返还本金和利息。此时,乙应积极向丙追索到期借款,以便向甲支付货款。如果,甲怠于追索到期债权,就会给乙造成损害,乙有权代位追索。
2、代位权的范围:(1)该债权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以债权人债权为限。(73#)
3、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73#)
4, 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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