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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下水要不要交费 安徽高院作出肯定判决

[日期:2006-09-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安徽省淮北市水务局依据《水法》向大唐淮北发电厂收取水资源费,该厂却认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暂时不要缴纳此费。双方由此引发了一起水资源管理行政征收诉讼。近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淮北市水务局作出的要求大唐淮北发电厂限期缴纳水资源费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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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唐淮北发电厂前身为淮北发电厂,属国有大型火电厂,多年使用自备井抽取地下岩溶水作为循环冷却水。2003年5月,淮北市水务局依据《水法》的规定,向该厂催缴水资源费,但大唐淮北发电厂未予缴纳。2004年5月,淮北市水务局通知该厂缴纳2004年1月至4月第1号-6号机组应缴纳的水资源费297万余元。同年8月31日,淮北市水务局作出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限该厂于2004年9月15日前,缴纳2004年1月至7月水资源费493万余元,并告知不服该决定,可在接到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政府或安徽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大唐淮北发电厂对该决定不服,向淮北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唐淮北发电厂作为取用地下水的企业,根据《水法》的规定,有义务缴纳水资源费。一审判决维持淮北市水务局作出的缴纳水费决定。大唐淮北发电厂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院认为,大唐淮北发电厂作为年取用地下水在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应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缴纳水资源费。安徽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大唐淮北发电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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