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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电站 行政诉讼败诉

[日期:2006-09-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自认为对自己经营的铸造厂附属小水电站进行改建,无须再办理电站的营业执照,哪知工商管理部门以无证经营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受到处罚的李万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四川崇州市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后当庭宣判,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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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李万明投资150万元对其经营的铸造厂附属小水电站进行改建,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03年7月正式发电上网供给当地电力公司。今年3月,崇州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李万明涉嫌无证经营,经调查取证,查明至案发时李万明的水电站共发电120万余度,涉案金额21万余元。工商局遂依照相关规定,对李万明作出罚款5万元、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李万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庭审理认为,李万明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法律规定,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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