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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实为抵押物 青海一公证处被判赔偿

[日期:2006-09-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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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9日,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共和县法院判令共和县公证处赔偿王秀梅经济损失15250元的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2001年10月,王秀梅与王淑兰在共和县公证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淑兰将一套房屋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王秀梅。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该房屋至2001年10月19日查无转让、抵押及权利受限制登记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房屋可依法转让”。王秀梅遂支付王淑兰房款15000元,公证处向王秀梅收取公证费250元。事后,王秀梅准备装修房屋时,突然接到银行告知:其所购房屋系王淑兰在该行的贷款抵押物。王秀梅立即寻找王淑兰,发现王淑兰已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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