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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站被投诉 不服处罚状告工商局败诉

[日期:2006-09-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国法院网讯   液化气站因液化气质量不合格被消费者投诉,受到工商行政处罚,后液化气站不服处罚决定,将工商局告到法院。10月20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维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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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5日,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竹山液化气站销售的16.3吨液化石油气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商品不符合GB11174—1997的标准要求,其铜片腐蚀、蒸发残留物两项指标不合格。因此,该局责令竹山液化气站停止销售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并处以相应罚款。

    竹山液化气站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认为该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一纸诉状将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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