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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获公安局45万赔偿

[日期:2006-09-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震惊中国的“杀妻”冤案的当事人佘祥林27日与京山县公安局达成了赔偿协议,京山县公安局向佘祥林及家人赔偿45万余元,赔偿请求人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不再依本案事实主张任何权利,这标志着佘祥林案的赔偿案件已全部完结。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根据京山县公安局与赔偿请求人达成的协议书,赔偿请求人佘祥林、佘树生、佘锁林、佘翠娥、佘桂林、佘梅林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由于双方对案件事实、性质及法律适用存在分歧,为便于赔偿纠纷解决,参照《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项目、标准计算赔偿,双方不再考虑案件事实、性质及法律适用问题。 

    赔偿请求人佘祥林在赔偿请求书中提出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请求总计126万元,协商确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京山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赔偿请求人佘祥林226000元;赔偿请求人佘锁林提出赔偿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取保候审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203127元,协商确定由京山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赔偿4000元。赔偿请求人佘祥林、佘树生、佘锁林、佘翠娥、佘桂林、佘梅林因近亲属杨五香死亡提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238671元,协商确定由京山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220000元。根据协议,上述赔偿款项须在今年11月7日前付清。 

    今年9月,佘祥林获得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和有关方面20万元的生活困难补助款。 

    另外,曾因证明佘祥林无辜而受到“牵连”的村民倪新海和聂麦清27日与京山县公安局达成赔偿协议,倪新海将获得3000元国家赔偿,聂麦清将获得22000元国家赔偿。 

    佘祥林“被杀”妻子张在玉今年3月28日突然归来,宣告了被判15年,在狱中度过11个春秋的佘祥林的清白。佘祥林4月1日被取保候审,4月13日在京山县人民法院被当庭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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