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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分别于1999年12月和2001年12月,为武汉市马鞍山森林公园管理处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钢铁村村民委员会以政府发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由,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汉江中级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土地登记程序不合法为由,判决撤销武汉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为。武汉市政府、森林公园管理处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钢铁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村在本案争议地块享有合法权益。经湖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钢铁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