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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例人事录用行政案一审宣判

[日期:2006-09-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陈某在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中,以第3名的成绩落榜。他以自治区人事厅违反录用程序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11月15日,记者了解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原告起诉期限过期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这也是新疆首例人事录用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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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自治区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550名人民警察,陈某在巴州地区报考了轮台县公安局公安专业1196职位。他的笔试成绩、面试、体能测试的总成绩,都位于该职位的第3名。该职位只招录两人,他因此落榜。 

    陈某说,被录取的前两名考生所学专业分别是监狱管理和法律专业,而招录职位表中1196职位要求公安专业中专以上,他们应该没有考试资格。 

    自治区人事厅在答辩时说,自治区对报考人员统一进行笔试,巴州人事局、公安局在巴州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面试,按规定批准1196职位录用名列第一、二名的黄某和董某,并没有违反录用程序以及相关规定。 

    11月3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理认为,陈某于2004年10月知道的1196职位录用决定,至起诉之日已过三个月,即起诉的法定期限。故认为原告起诉期限已过时,当庭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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