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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自治区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550名人民警察,陈某在巴州地区报考了轮台县公安局公安专业1196职位。他的笔试成绩、面试、体能测试的总成绩,都位于该职位的第3名。该职位只招录两人,他因此落榜。
陈某说,被录取的前两名考生所学专业分别是监狱管理和法律专业,而招录职位表中1196职位要求公安专业中专以上,他们应该没有考试资格。
自治区人事厅在答辩时说,自治区对报考人员统一进行笔试,巴州人事局、公安局在巴州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面试,按规定批准1196职位录用名列第一、二名的黄某和董某,并没有违反录用程序以及相关规定。
11月3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理认为,陈某于2004年10月知道的1196职位录用决定,至起诉之日已过三个月,即起诉的法定期限。故认为原告起诉期限已过时,当庭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