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原告李刚博士收到二审裁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于11月14日裁定维持原审裁定,驳回李刚的上诉请求,理由与一审相同:进津费是经营性收费,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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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被收取“进津费”,原告李刚于今年7月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9月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收取“进津费”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李刚的诉讼请求。9月14日,李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曾对此案作过连续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