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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被告林州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接到举报,称该市临淇镇孤寡老人侯章群因病去世后土葬。被告立案调查后认为案情属实,且死者生前无配偶和子女,亦无亲属,遂将村委会确定为丧事承办人,并向村委会下达了3日内起尸火化的强制执行通知书。期满后村委会未自动履行。被告遂于2005年6月对侯章群尸体实施了强制起尸火化。
2005年8月30日,死者弟弟侯兆民以被告事前未通知其知悉而强制起尸火化,侵犯了其知情权为由,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林州市民政局享有对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职能。殡葬管理所是其下属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应对殡葬管理所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丧事承办人系指死者亲属,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才是丧事承办人。被告认定死者侯章群病故后土葬事实清楚,但其在未查明死者生前是否有亲属的情况下,错误地将村委会确定丧事承办人,将侯的尸体强制起尸火化,程序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