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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主告交通队败诉 电子眼执法再遭质疑

[日期:2006-09-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我会上诉!”今天,从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接到一审败诉的判决书后,原告吴云女士当即作出上述表示。今年8月,因为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崇文交通支队前门队作出的违章驾驶行政处罚决定,吴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此次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崇文交通支队前门队所作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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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2月14日15时53分58秒,崇文交通支队前门队设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了车牌号为京FT3704的小客车,有在崇文区幸福大街北口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5月24日,违章车辆的车主吴云到被告处接受了处罚。崇文交通支队前门队依照法定程序,对吴云作出了罚款200元并记3分的处罚。随后,吴云向崇文交通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后者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8月24日,崇文法院受理了吴云提起的要求撤销崇文交通支队前门队所作行政处罚的诉讼。

    原告诉称,2月14日那天她并未驾驶FT3704牌照小客车在幸福大街行驶,而是和家人驾车来到了位于北四环附近的华堂商场购物。由于当天恰逢情人节,所以她记得特别清楚。对于“电子眼”拍到的违章情况,吴云说她不能肯定那辆车不是她的,但她可以断定在那个时间她和车都不在现场。她认为,“电子眼”记录的违章时间与事实有出入,属于违法事实不清,因此处罚决定也是错误的。而且从被拍下的照片看,路口的交通信号灯模糊不清,不能证明小客车有闯红灯的违章行为。吴云还谈到,幸福大街路口的“电子眼”只在2002年7月安装时由厂家出具了合格证明,直至拍到她的车辆违章,这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检测,谁能保证“电子眼”不会出错?被告方则称自己的行为完全是照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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