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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4日下午,高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路政管理人员在进行超载安全检查时,发现严某经营的大客车从宜宾开往高县,超载5人,遂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将该车超载乘客转移到其他车辆,确保客车的安全行驶。因该车法定车主系宜宾长锋运输有限公司,路政管理人员在检查现场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后应公司要求,将该车的汽车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线路标志交到该公司,后该公司又自行将上述证件交运管所表示接受监督,同时该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让该车及其有关人员停班学习七天。7月25日,该公司通知严某到公司拿证复班,严某拒绝拿证,并向法院起诉。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运管所没有实施扣证行为,其实施的道路运输检查行政行为合法,严某的停运损失不是运管所造成,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