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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招待费打白条 小餐馆告倒镇政府

[日期:2006-09-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安徽濉溪县曹坊街杨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某镇开办了一个饭店。2001年至2005年间,镇政府及其下属的计生办经常在杨某某的饭店就餐,累计拖欠餐款31607元,后经多次催要,镇政府于2004年2月偿还3600元、尚欠28007元,其中镇政府安排就餐11360元、计生办安排就餐16647元至今未还。日前,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这起镇政府拖欠就餐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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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原审法院依法判处该镇政府10日内给付杨某某的欠款28007元。宣判后,该镇政府以任何单位、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招待均由个人承担不予报销;计生办欠款不应由该镇政府偿还;杨某某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等为由,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计生办是该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并非独立核算单位,所欠餐费应由政府给付;因2004年2月偿还部分欠款,也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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