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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越权"行政 湖北患者告赢省卫生厅

[日期:2006-09-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湖北省武汉市一患者刘某因怀疑医院乱收费,投诉至省卫生厅,谁知省卫生厅办公室、省物价局办公室共同调查结果却是“医院还少收了3983元”,引起举报者不满并告上法庭。武汉市武昌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患者“撤销调查结果”的请求。湖北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当场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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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武汉晨报》报道,2005年3月16日至29日,刘某因患高血压在协和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万余元。刘认为医院“乱收费”,遂于4月份向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反映。

  7月5日,两单位以各自厅、局办公室的名义共同作出“调查处理意见”,责令协和医院对错收费和收费证据不足的“淋浴费”“空调费”“抽血费”等255.84元予以退还。但对于CT扫描的检查费,两部门认为:“院方应收费7113元,实际收费3130元”。对少交的钱是否需要患者补交,“请医院协商后自定”。

    刘某认为省卫生厅查处乱收费不力,遂将省卫生厅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调查处理意见”。

  10月21日,此案审理时,法院将省物价局和医院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认为,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分别是管辖区域内医疗机构、医师和价格的主管部门,两单位办公室只是各自内部机构,虽可作出政策性和规范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但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据此,法院认为此“调查处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超越职权”,遂判决撤销这一“调查处理意见”,并责令省卫生厅针对举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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