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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卡在桥头凹槽引发事故 柳州市建委被判负全责

[日期:2006-09-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广西柳州市民林伟兴驾驶摩托车行至大桥路段,不料车轮卡入桥头凹槽内,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日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柳州市建设委员会负全责。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根据鱼峰区法院判决:柳州市建委应赔偿原告郝某、林某(分别系林伟兴的妻子和儿子)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3241.78元。案件受理费6844元、其他诉讼费1711元合计8555元也由柳州市建委负担。

  2004年12月14日,林伟兴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子郝某,行驶至静兰大桥西头路段时,摩托车的前轮驶进该路段道路中间的凹槽内,造成摩托车失去平衡倒地。林伟兴及郝某均受伤,其中林伟兴经抢救22天无效而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道路存在凹槽,致使摩托车失去平衡而翻倒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林某驾车无违法行为、无过错行为,该事故不涉及第三方的损失,系交通意外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桥梁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柳州市静兰大桥西头路段出现凹槽,可以认定作为该路段管理人的被告柳州市建委在管理、维护上存在瑕疵,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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