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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家出租车公司共同状告海口交通局不作为败诉

[日期:2006-09-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16家出租车公司共同状告海口市交通局就其车辆更新申请讨要“明确答复”一案,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支持出租车公司诉求的一审判决被撤消,16家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海口市中院终审认为,海口市交通局无权作出是否同意出租车辆报废更新的决定,其有关行为不构成行政法所指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出租车公司: 

    申请近三年无明确答复 

    去年9月,海南省远东汽车公司等16家出租车公司,共同将交通主管部门海口市交通局告上法庭,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 

    这些公司诉称,他们均系经海口市交通局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出租车客运的企业。1992年经批准开始运营出租车业务,2002年车辆先后到法定报废期限。同年,海口市政府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公司更新车辆的申请因此被海口市交通局拒绝。在未接到该局收回经营指标、不予更新车辆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16家公司已到报废期限的出租车一直没能更新,使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发[2004]81号文件,明确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政策”。去年4月,出租车公司据此再次向该局申请更新车辆。同年6月,该局答复称将对这一问题“抓紧重新论证,起草有关工作方案”,但一直没有对是否准予更新车辆作出明确答复。 

    交通局: 

    已明确答复公司申请 

    16家公司要求法院判令海口市交通局履行法定职责,就其申请作出明确答复。 

    就原告的起诉,海口市交通局进行了针锋相对的答辩。 

    该局称,该局并非行政不作为,对于16家公司的申请报告,该局已于2005年6月及时作出了答复,答复明确“工作方案完成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将认真按市政府的批示,组织实施有关工作”,可见该答复意见就是明确答复。因为出租车的报废和更新没有必然联系,没有法律规定出租车报废后必须要更新。况且按照当时海口市的相关条例规定,申请出租车辆运营的企业要通过拍卖竞买方式取得经营指标而并非通过车辆报废更新方式。该局没有出租车经营权制定的职能,出租车的报废更新不属于交通局的工作权限,是否准予更新应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审判决: 

    有答复但不明确,交通局败诉 

    对此案,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出租车是否准予报废更新属市政交通运输工作,属于交通局的职能范围。至于有关手续是否应经海口市人民政府审批,是行政机关内部程序,不影响交通局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海口市交通局虽然于2005年6月作出答复,但文中并未明确表示是否准予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据此,一审判令交通局在法定期限内给远东等公司准予或不准予办理的明确答复。 

    海口市交通局对此表示不服并向海口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求 

    二审中,法院查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有关通知,出租车经营权采用何种配置机制的问题,属于地方政府按有关政策,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统筹解决的问题。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享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审批权,海口市交通主管部门无权作出是否同意出租车辆报废更新的决定。 

    也就是说,海口市交通局此前作出的答复意见,并不构成行政法所指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据此,海口市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海南省远东汽车公司等16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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