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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惠诉称,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原告与香港一公司商谈合作事宜,2005年10月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合作协议》。拟定分别在北京和香港登记注册,在北京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孟惠担任。2006年4月8日,原告孟惠在去市工商局朝阳分局申请注册时,得知市工商局在其设立的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之中将原告列入“法定代表人警示信息”,该信息显示所任职的企业被吊销,显示的姓名是梦惠,但证件号码与原告身份证号码完全一致。原告因此不能担任所要设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原告孟想诉称,2006年4月10日原告去市工商局门头沟分局办事,偶然得知市工商局在其设立的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之中将原告列入“法定代表人警示信息”,警示信息系统中显示任职企业被吊销,姓名是梦想,身份证号码与原告身份证号码完全一致。
二原告均认为自己从未担任过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吊销的公司与二原告本人无任何关系,故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市工商局撤销对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警示信息,其中孟惠附带提起上述行政赔偿请求。
二原告所诉案件是海淀法院首次受理的工商类行政案件,均正在审理之中。
